一、婚假
根据《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》规定:
第六条 婚假
1、符合《婚姻法》规定,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的教职工,可享受本规定婚假待遇。婚假期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,绩效工资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。
2、男女双方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(男22周岁,女20周岁)结婚时给婚假3天。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结婚时(男25周岁,女23周岁)除法定的婚假外,增加婚假20天。
3、婚假一般应在举行婚礼时休,如确因工作原因无法离开工作岗位,经批准可推后休假,但不应超过本学期。
二、产假
第八条 产假
1、女职工产假为90天。其中产前假15天,产后假75天;难产的增加15天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。产前假不足15天的,与产后假合并使用。实行晚育(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)者,产假增加15天。在产假期间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者,另增加产假30天。男教工如果其配偶生育,可给予护理假10天。
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,产假与第一胎相同。女职工在寒暑假生育的,产假时间可相应顺延。
2、女职工怀孕流产后,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产假。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,给予产假15天;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;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42天。
3、产假(含护理假)期间标准工资照发,福利待遇不变。绩效工资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。
4、女职工计划生育外或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,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。
三、婚、产假的请销假程序
1、本人填写《请假审批表》,事由及请假起始时间;
2、部门负责人审批(签字);
3、人事处劳资科审核备案;
4、到期填写《请假审批表》,销假时间及实际请假天数;
5、部门负责人审批(签字);
6、人事处劳资科根据相关证明材料(医院证明、结婚证明等)办理销假手续。